
#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案例三香港非永居+外派
案例二:S先生 —— 内地户籍 + 香港非永久居民、外派香港(细节最全,40 万退税被驳回)
- 背景:中国内地户籍、中国国籍,2014 年取得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013 年起与内地 C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任运营总监(主要工作地在内地),2014 年起兼任其香港子公司 D 公司常务理事;主要收入来自 C公司,C 公司在内地为其缴社保、公积金,D 公司在港未缴保险;
内地有 3 套自住房产及存款、股票、现金、车辆,香港仅 1处租房 + 1 辆车;
妻子为家庭主妇、女儿在香港读中学,多数亲属在内地。
- 在哪:因外派在香港租房居住,但内地停留 2014 年 220 天、2015 年 160 天,长期居住在内地。
- 认定结果:S先生主张自己是香港居民、申请退税 40 万元。经加比规则判定——永久性住所两地都有(内地 3 套房 + 香港租房),无法分出 → 比"重要利益中心":主要工作地、主收入来源、社保、家庭财产均集中在内地 →认定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不符合协定待遇,驳回 40 万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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