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ax (加密税务答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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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ax_lab

加密税务实操答疑|@ 我,有问必答 2017年起,专注加密机构财务、税务软件和税务服务 来自@FinTax_CN团队 创始人 @calixbit

HK Beigetreten Mayıs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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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案例三香港非永居+外派 案例二:S先生 —— 内地户籍 + 香港非永久居民、外派香港(细节最全,40 万退税被驳回) - 背景:中国内地户籍、中国国籍,2014 年取得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013 年起与内地 C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任运营总监(主要工作地在内地),2014 年起兼任其香港子公司 D 公司常务理事;主要收入来自 C公司,C 公司在内地为其缴社保、公积金,D 公司在港未缴保险; 内地有 3 套自住房产及存款、股票、现金、车辆,香港仅 1处租房 + 1 辆车; 妻子为家庭主妇、女儿在香港读中学,多数亲属在内地。 - 在哪:因外派在香港租房居住,但内地停留 2014 年 220 天、2015 年 160 天,长期居住在内地。 - 认定结果:S先生主张自己是香港居民、申请退税 40 万元。经加比规则判定——永久性住所两地都有(内地 3 套房 + 香港租房),无法分出 → 比"重要利益中心":主要工作地、主收入来源、社保、家庭财产均集中在内地 →认定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不符合协定待遇,驳回 40 万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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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案例二香港永居 背景:内地(北京)户籍,2018 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北京有合伙企业股权并任职、缴社保、有房产;同时受雇于香港公司、领取香港工资。 - 在哪:北京、香港两地往返,任一纳税年度在内地居住均未超 183 天,在港也未超 180 天——表面看"两边都不够居民标准"。 - 认定结果:配偶、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家庭重心 + 经济利益 + 户籍均在内地 → 经加比规则(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判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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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案例一境外务工 案例一:甲为中国公民,受境内企业派遣常驻东南亚某国工作,全年在境外居住超过300天; 其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及主要投资均在中国境内,外派结束后将返回境内居住。 分析:甲虽长期身处境外,但家庭与主要经济利益仍在境内,相关事由结束后仍将回境内居住,构成在境内有住所。 结论:甲为中国税收居民(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中国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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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双重税务身份 同时如果有其他国家生活,就要小心被双重征税 这时候有个“加比规则”,来辅助判断: 首先看永久性住所; 分不出来,看重要利益中心,即个人与经济关系(家庭、职业、财产等)更密切的一方; 还不行,看习惯性居所; 再不行,看国籍; 最后不行,由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该规则自上而下逐级适用,上一级标准足以分出归属时即终止判定,不再适用下一级标准 帮我画出这个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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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税务身份判断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其中“住所”,不是简单指“你住的地方”,是一个法律拟制概念: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1、是否有中国户口 2、你的配偶/子女/主要家庭成员是否在境内 3、你的事业/收入来源/主要财产是否在境内 三个要素做综合判断,这里没有一条线说,我符合一条或符合两条,就一定是或者不是 里面还有很多细分,比如我父母在国内、子女配偶不在;我主要财产在境外,但收入来源在境内等 细分项满足越多,被税局质询的可能性越高; 所以每个个案,都需要先厘清你的实际情况,做实质分析; 但切记,不是税局说你是你就是的,证据要充分,逻辑要闭环,要和税局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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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买小国护照/居留来躲避 CRS" 是X最近常见的营销,他们都模糊了一个核心事实: CRS识别的凭据是”税收居民身份” 国籍、居留权、税收居民身份分属三个不同层面。 国籍是法律上的国民身份; 居留权(如美国绿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是移民法上的居留资格; 税收居民身份则须依据税法关于住所、居住时间等要件单独判定。 持有某地的长期居留资格,并不当然构成该地的税收居民,反之亦然。 厘清这一区分,是后续所有判定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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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kovsky
Harkovsky@Machusky_Kirov·
@FinTax_lab 买了美股,当然符合FDI规定的“管理参与”了,股东完全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享有股息红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并且可以监督管理者,这些怎么就没有触碰到第27条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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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投资美股影响不大!!! 对个人投资美股影响不大!!! 对个人投资美股影响不大!!! 这里面投资者虽然提到“居民个人”,但重点不是你的身份是企业/组织/个人 而是你投资的方式,是不是属于 “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这样的直接投资 "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这是典型的 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 / 境外直接投资) 定义,对应国际惯例里的FDI:取得对境外标的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 ≥10% 股权 + 管理参与)。 二级市场散户买几手苹果、特斯拉,是 FPI(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 / 境外证券组合投资),目的就是赚价差和分红,不取得控制、不参与经营 不在第27条处罚条款的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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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
Asa@app_sail·
今天,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我读了两遍,感觉有几个重点 1️⃣ 继续鼓励“走出去”,但前提是合规与安全 2️⃣ 投资者的范围扩大了,居民个人也算投资者,还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 3️⃣ 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感觉在点名 Manus 同志们,合规与安全很重要啊
Asa tweet mediaAsa tweet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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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leAlpha @BTCFREE2025 这里是要做实质判断的,同时法律解释规则里,列举项之间应当同质,也就是“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应当与前面“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属于同一性质 否则就好像说,我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不让我接班我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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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FREE@BTCFREE2025·
炒美股跟人家发文的投资根本不是一个事情~ 别加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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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 | (✱,✱)
Ae | (✱,✱)@AE2760·
@FinTax_lab 对个人投资美股影响不大?你是认真的吗? 多看下837原文内容吧,实在不行让 @grok 帮你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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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街绳匠
胜利街绳匠@GosickLin·
@FinTax_lab 但是你怎么证明买美股的钱路径合法呢,每年5万美金个人外汇不能用于投资😶 大多数人都是国内银行到香港银行然后券商这条路,现在方向应该就是只能回了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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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雪宜
夏雪宜@XXY177·
这是针对机构还是我们这种普通底层人? @gr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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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说,根本是两回事 文里写的很清楚: "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这里指的是直接投资 "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这是典型的 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 / 境外直接投资) 定义,对应国际惯例里的FDI:取得对境外标的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 ≥10% 股权 + 管理参与)。 个人买美股属于二级市场,是 FPI(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 / 境外证券组合投资),目的就是赚价差和分红,不取得控制、不参与经营 根本不在这个“投资者”的定义之内
大漂亮| C Labs@giantcutie666

以后中国人买美股如果不备案,就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但加密货币在中国的法律定性是"虚拟商品"而非"投资标的",所以不适用这个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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