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ax (加密税务答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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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ax_lab

加密税务实操答疑|@ 我,有问必答 2017年起,专注加密机构财务、税务软件和税务服务 来自@FinTax_CN团队 创始人 @calix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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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案例五泰国税收居民 背景:当事人 D 先生,中国(云南)户籍、中国国籍,户籍未注销 在哪:5 年前举家迁至泰国清迈,持泰国长期居留;每年在泰国居住约 300 天,回中国仅春节探亲 < 30天。 配偶随迁清迈,子女在清迈国际学校全程就读。 在清迈购置自住别墅长期居住;中国老家房产已出租、不再自用 主要经营的餐饮/贸易实体在泰国、收入来源在泰国、主要银行账户和资产在泰国 加比规则适用:第 1 级永久性住所:泰国有、中国已无自用住所 →直接判定为泰国居民 结果:协定层面 D 先生为泰国税收居民;并可凭泰国居民身份证明就协定限定的所得主张协定待遇,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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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案例四有户籍经加比规则判定 背景:持有内地户籍,通过香港"输入人才计划"来港工作、受雇于香港公司; 在香港持有或租住物业;配偶及子女随同来港居住,子女在香港上学。 - 在哪:大部分时间在香港居住、生活,偶尔回内地探亲或旅游;某一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 180 天——因此同时构成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形成双重居民。 - 认定结果:经加比规则比较"个人和经济关系与哪一方更密切"——A先生直接受雇于香港公司、配偶子女均在香港生活、子女在港就学,与香港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在香港) →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下被视为香港税收居民,而非内地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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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一直居住在泰国,偶尔回中国,根据泰国税法,泰国一般会认定你是其税收居民。而根据中国税法,中国也有可能认为你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你在泰国完税后又收到中国税局缴税的相关通知,可以向中国税局主张中泰税收协定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则。但具体能不能够享受协议待遇,这取决于实际的沟通情况和税局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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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on
Hanson@hanson2118·
@FinTax_lab 问个问题,养老签证一直住在泰国,有房产,在国内无房产,也无直系亲属,只有存款,有户口但户口下无房产,那么是哪国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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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案例二香港永居 背景:内地(北京)户籍,2018 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北京有合伙企业股权并任职、缴社保、有房产;同时受雇于香港公司、领取香港工资。 - 在哪:北京、香港两地往返,任一纳税年度在内地居住均未超 183 天,在港也未超 180 天——表面看"两边都不够居民标准"。 - 认定结果:配偶、子女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家庭重心 + 经济利益 + 户籍均在内地 → 经加比规则(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判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所得在内地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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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哥|houge.sol
猴哥|houge.sol@HougeSol·
破防了,家人们。 我天天吭哧吭哧写干货,码几千字长文,脑子都快写冒烟了,阅读量个位数。 刚刷到一个号 @btclaochen 粉丝量跟我超不多, 人家随手发条推都是几万曝光,最离谱的是这条爆论,150万😲 真是离谱到家了, 我到底哪里做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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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案例三香港非永居+外派 案例二:S先生 —— 内地户籍 + 香港非永久居民、外派香港(细节最全,40 万退税被驳回) - 背景:中国内地户籍、中国国籍,2014 年取得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013 年起与内地 C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任运营总监(主要工作地在内地),2014 年起兼任其香港子公司 D 公司常务理事;主要收入来自 C公司,C 公司在内地为其缴社保、公积金,D 公司在港未缴保险; 内地有 3 套自住房产及存款、股票、现金、车辆,香港仅 1处租房 + 1 辆车; 妻子为家庭主妇、女儿在香港读中学,多数亲属在内地。 - 在哪:因外派在香港租房居住,但内地停留 2014 年 220 天、2015 年 160 天,长期居住在内地。 - 认定结果:S先生主张自己是香港居民、申请退税 40 万元。经加比规则判定——永久性住所两地都有(内地 3 套房 + 香港租房),无法分出 → 比"重要利益中心":主要工作地、主收入来源、社保、家庭财产均集中在内地 →认定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不符合协定待遇,驳回 40 万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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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案例一境外务工 案例一:甲为中国公民,受境内企业派遣常驻东南亚某国工作,全年在境外居住超过300天; 其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及主要投资均在中国境内,外派结束后将返回境内居住。 分析:甲虽长期身处境外,但家庭与主要经济利益仍在境内,相关事由结束后仍将回境内居住,构成在境内有住所。 结论:甲为中国税收居民(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中国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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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双重税务身份 同时如果有其他国家生活,就要小心被双重征税 这时候有个“加比规则”,来辅助判断: 首先看永久性住所; 分不出来,看重要利益中心,即个人与经济关系(家庭、职业、财产等)更密切的一方; 还不行,看习惯性居所; 再不行,看国籍; 最后不行,由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 该规则自上而下逐级适用,上一级标准足以分出归属时即终止判定,不再适用下一级标准 帮我画出这个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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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税务身份判断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其中“住所”,不是简单指“你住的地方”,是一个法律拟制概念: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1、是否有中国户口 2、你的配偶/子女/主要家庭成员是否在境内 3、你的事业/收入来源/主要财产是否在境内 三个要素做综合判断,这里没有一条线说,我符合一条或符合两条,就一定是或者不是 里面还有很多细分,比如我父母在国内、子女配偶不在;我主要财产在境外,但收入来源在境内等 细分项满足越多,被税局质询的可能性越高; 所以每个个案,都需要先厘清你的实际情况,做实质分析; 但切记,不是税局说你是你就是的,证据要充分,逻辑要闭环,要和税局积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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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自查系列 “买小国护照/居留来躲避 CRS" 是X最近常见的营销,他们都模糊了一个核心事实: CRS识别的凭据是”税收居民身份” 国籍、居留权、税收居民身份分属三个不同层面。 国籍是法律上的国民身份; 居留权(如美国绿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是移民法上的居留资格; 税收居民身份则须依据税法关于住所、居住时间等要件单独判定。 持有某地的长期居留资格,并不当然构成该地的税收居民,反之亦然。 厘清这一区分,是后续所有判定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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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kovsky
Harkovsky@Machusky_Kirov·
@FinTax_lab 买了美股,当然符合FDI规定的“管理参与”了,股东完全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享有股息红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并且可以监督管理者,这些怎么就没有触碰到第27条的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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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投资美股影响不大!!! 对个人投资美股影响不大!!! 对个人投资美股影响不大!!! 这里面投资者虽然提到“居民个人”,但重点不是你的身份是企业/组织/个人 而是你投资的方式,是不是属于 “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这样的直接投资 "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这是典型的 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 / 境外直接投资) 定义,对应国际惯例里的FDI:取得对境外标的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 ≥10% 股权 + 管理参与)。 二级市场散户买几手苹果、特斯拉,是 FPI(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 / 境外证券组合投资),目的就是赚价差和分红,不取得控制、不参与经营 不在第27条处罚条款的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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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
Asa@app_sail·
今天,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我读了两遍,感觉有几个重点 1️⃣ 继续鼓励“走出去”,但前提是合规与安全 2️⃣ 投资者的范围扩大了,居民个人也算投资者,还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 3️⃣ 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感觉在点名 Manus 同志们,合规与安全很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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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leAlpha @BTCFREE2025 这里是要做实质判断的,同时法律解释规则里,列举项之间应当同质,也就是“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应当与前面“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属于同一性质 否则就好像说,我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不让我接班我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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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FREE@BTCFREE2025·
炒美股跟人家发文的投资根本不是一个事情~ 别加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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