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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J.GARDEN59新刊の小説サンプルです!転生したことを思い出したらやらかしすぎて処刑間近だった悪役小物が、義兄から逃げようとするお話です。 本文サンプル→pixiv.net/novel/show.php… #J庭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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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徹底沒救了,韓國瑜包庇也沒用。簡單幫大家整理一下最新發展,本來大家在討論的國籍法第20條第4項,也就是李貞秀是否在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程序,這個她自己承認她懶得做所以隨便亂填,本來大家就已經覺得夠蠢了,只是畢竟國籍法第20條的解任,必須是任用機關作成處分,也就是如果立法院長韓國瑜擺爛到底,大家是拿李貞秀莫可奈何。
但是,討論國籍法第20條的前提是李貞秀「有參選資格」,有參選資格之後,才會討論到「當選後的就職要件」。沒想到的是,經過調查之後發現,李貞秀連參選資格都沒有,也就是李貞秀從一開始就沒資格參與台灣的任何選舉,而李貞秀自己秀的文件更加證實這一點。
兩岸條例在2004年民進黨執政的時候增訂第9-1條,其中第1項是「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的效果在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簡單來說,依照這條規定,所有台灣人都只能擁有「一個戶籍」,不能同時在台灣設有戶籍,在中國也設有戶籍。如果台灣人同時持有台灣和中國戶籍時,不但會被註銷台灣戶籍,而且喪失所有台灣的參政與服公職權利。前陣子一直出現有台灣人被抓到同時在中國設有戶籍結果被註銷台灣戶籍,就是依照這個規定,陸委會也一再告誡國人不要傻傻的去取得中國戶籍,否則會有嚴重的法律後果。
因為這條「單一戶籍」的要求是在2004年3月生效的,同條第3項有給予在新法施行前就取得台灣身分的中配「6個月」的緩衝時間,也就是最遲要在2004年9月「向內政部提出」註銷中國戶籍或放棄中國護照的證明文件。如果有確實在期限內向內政部提出證明的話,那自然能繼續保有台灣戶籍,反面解釋就是如果沒有在6個月內提出證明會喪失台灣戶籍並且當然喪失選舉等參政權。
只是這個規定一直沒有被認真執行,因此多數2004年以前的中配是沒有申請註銷原戶籍,並且向內政部繳交證明文件的。經過清查,從2004年到現在大約有12000名中配沒有完成這個程序。在賴清德總統上任後,內政部啟動「補繳計畫」,給予這些沒有完成程序的中配機會,趕快補足文件以免觸法並且被註銷台灣戶籍,而李貞秀的大名也在這補繳清單上面。
那有人就問了?當時中選會為什麼沒有審核李貞秀登記參選的資格?因為中選會是選務機關,而且參選者眾多,中選會的行政量能能做的也只是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就像中選會也無法事前調查李慶安是否有綠卡一樣。至於中配是否有確實辦理註銷中國戶籍,這也只有陸委會跟內政部會知道,對中選會來說是很難知悉這個資訊的。
但總之,現在內政部清查的結果,李貞秀根本沒有提出過註銷中國戶籍的文件,自然就欠缺參選資格。一個沒有參選資格的「當選人」,依照選罷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1條是可以像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讓李貞秀喪失立委身分。如此一來,就算韓國瑜在那邊瘋狂擺爛,也救不了李貞秀了。
那李貞秀也真的秀,他又提出一份中國政府開的證明文件,用上面的記載說自己在1999年就已經註銷中國戶籍,問題是那份文件完全不符合中國慣用的官方格式,最可能就是中國政府為了讓李貞秀符合上面說的參選條件而事後量身定做出來的,否則在法規沒限制單一戶籍的1999年,為何李貞秀要回中國辦理註銷戶籍?
並且我們退幾萬步來說,假設那份文件是真的好了,但李貞秀也不是在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縱算政府給予寬恕執法,去年也才讓包含李貞秀在內的一萬多名中配有補行辦理的機會,但那也叫做補辦,問題是李貞秀是在補辦前的2023年登記參選,所以在登記的時候就已經不符合可以登記作為被選舉人的要件了,所以李貞秀的參選資格徹頭徹尾不合法,GG掰掰。
對了,本週節目上了,傳送門在留言。過年停更一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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