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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經貿辦國安案|法官引導陪審團強調言論自由是英國核心價值 指中國香港毫無爭議屬「外國勢力」】
倫敦經貿辦國安案審訊踏入最後階段,法官周二(21日)開始引導陪審團。女法官 Cheema-Grubb 強調,言論自由是英國的核心價值,強調在2023年底通過的新《國家安全法》下,不容外國勢力或代理人在英國收集異見人士的情報,而中國香港毫無懸念屬「外國勢力」。她又指外國情報機構是指任何為外國勢力執行情報活動的人士,可以是單一個體,即使其職位沒有標示為從事情報工作。
法官 Cheema-Grubb 下午開始引導12人陪審團,初段先向陪審團概括簡述控辯雙方的案情,其中控方指首被告袁松彪受僱的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自主權移交後是香港在英國的「外國勢力」,袁松彪擔任行政經理的同時,自2021年開始在英國進行影子警務工作,包括收集現居於英國、被視為香港異見人士等可能具有情報價值的人士之資訊;而衞志樑除了自2021年起與袁松彪共同從事此等活動外,亦一直向香港或中國政府的其他人員提供此類資訊;二人於2024年初與其他人合作,尋找、監視並欺騙和脅迫一名身處英國、正被香港警方通緝的女子。
至於辯方則指整宗檢控完全是誤解,與真正的國家安全無關,因為被告並未參與或實質協助任何外國情報機關,亦非為着或代表外國勢力行事,只是採取行動防止經貿辦處所或其訪客受襲,以及為一宗民事欺詐索償送達法律文件。儘管衞志樑承認曾以內政部數據庫進行過與公務無關的搜尋,但他聲稱自己有理由這樣做;以及致力於削弱反香港及中國人士描繪一幅關於英國生活的虛假論述。
|表達不同意見是英國社會珍惜的生活方式
法官形容二人被控的英國《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包含「陌生的條文和罪行」,向陪審團提供立法背景以便他們了解兩名被告面對的指控。她指言論自由是英國的核心價值觀之一。與世界其他一些地方截然不同,只要不涉及挑動暴力等非法行為,居民是可以可能令人感冒犯、低俗、侮辱或偏激的方式抗議及表達對他人的不滿,引發的衝突或爭議是英國社會珍惜的生活方式。
惟無論是「微妙」抑或「公然」地,過往無論親身或透過代理人為外國勢力在英國收集有關異見人士的情報,或試圖對其施壓,只要他們在過程中沒有違反其他英國法律,並不會構成犯罪。不過,國會近年判定有必要明確表示這種干預是不能被容忍,因而訂立了《國家安全法》。
她之後向陪審團解釋三項控罪控方分別需要達到的定罪門檻。兩名被告面對的首項控罪「協助外國情報機關」,控方舉證必須令陪審團信納二人於《國安法》在2023年12月生效後,被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參與協議進行情報收集、監視和欺騙行為;有關行為相當可能實質協助外國情報機關開展與英國相關的活動,以及被告知道,或考慮到他理應已經知悉,其行為相當可能造成「協助外國情報機關」的效果。
|並非一定要受僱外國情報機關才算情報人員
法官特別提到並非必定要是陪審團認知中受僱於軍情五處(MI5)或軍情六處(MI6),才算是「外國情報機關」人員;同樣道理,一個人可能受僱於香港當局,但並非情報機關或其一部分。另外亦應考慮兩名被告、已故原被告 Matthew Trickett 與其他涉案者之間的溝通,他們獲指示和安排做的任何事情,以及他們實際做的任何事情,包括他們有人向香港警方錄取證詞後,針對「跨境追數」事主所做的事情。而「與英國相關的活動」是指任何針對英國、發生在英國境內、或影響英國或當地人士的活動,無論目標是否英國公民。
至於另一項《國安法》「外國干預」控罪,陪審團必須信納被告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參與了禁制行為,該等行為是為外國勢力或代表外國勢力而進行,以及被告是否以魯莽態度從事該等行為。法官提醒禁制行為包括本身即屬刑事罪行的行為。在本案中控方的重點在於被告強行進入住宅單位。等同於在沒有法律賦權下強行進入某人家中即屬犯罪一樣,而辯方亦未能提出合法及正當理由。
衞志樑另外面對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必須令陪審團確信被告案發時是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在並無合理辯解下蓄意地作失當行為或忽視履職,而有關行為嚴重到足以構成濫用公眾信任。
|提醒陪審團考慮衞志樑供詞有否不誠實傾向
袁松彪身為退休警官、衛志樑亦曾任警員以及在軍隊服役,過往並無定罪或被警告的紀錄,法官指因而判定兩名被告都具有良好品格,雖然並非刑事指控的辯護理由,但在刑事審訊中應作為對被告有利的因素。
不過,法官特別提到衞志樑偽造及使用「警司委任證」、在任職邊境部隊期間拍下旅客護照,以及被前警隊上司「踢爆」企圖隱瞞收入等,提醒陪審團留意他是否在作供交代自己行為時有不誠實的傾向,如陪審團得出此結論,可能會有助於考慮衞志樑對進入內政部數據庫行為的解釋,以及評估他整體信譽。
#倫敦經貿辦 #間諜案 #袁松彪 #衞志樑 #外國勢力 #外國情報機構 #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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