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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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贵刑事案 政府回应:郭骗请求推迟宣判至2025年12月,应被驳回 内容如下👇 @Pupsicle7 尊敬的 Torres 法官: 1⃣被告已经有足足一年时间准备量刑程序。政府同意量刑可以延后至多2星期。政府认为,给予现任律师大约22周时间提交量刑意见,已绰绰有余。 🔸近四个月前,在本案第四次推迟宣判时,法庭明确表示:“此案已经被拖延得太久了”。政府对此表示认同。 🔸郭文贵诈骗案的受害者们亦是如此,其中一位受害者数月前指出:“及时伸张正义的缺失,助长了郭支持者中的错误信息,并加深了那些已经遭受巨大痛苦的人的折磨。” 🔸因此,2025年4月8日,法院将宣判日期定在2025年9月8日——这是由辩方请求并同意的日期。 2⃣如今,距郭文贵于2024年7月被陪审团定罪已过去一年多,他的第三批辩护律师却再次请求推迟宣判。 被告的三名指定律师已经有且仍然有充足的时间为宣判做准备,而辩方提出的理由均不足以支持三个月的延期请求。法院应当驳回该动议。 🅰️案件背景 🔸2024年7月17日,陪审团在为期近八周的审理后,裁定郭文贵九项罪名成立。 🔸法院随后将宣判日期定在四个月后,即2024年11月19日。 🔸2024年9月8日郭文贵首次请求推迟宣判,要求“60天的一次性延期”。法院仅批准了三周的延期,将宣判日期推迟到2024年12月9日。 2024年9月26日,缓刑部门向各方提交了初步量刑报告。 2024年10月16日,郭文贵当时的律师提交了一份19页的信函,详细列出了对该报告的异议。 2024年11月4日,政府提交了对被告异议的回应。最终量刑报告于2024年11月21日发布 🔸2024年10月10日郭文贵第二次请求推迟宣判。法院同意将宣判日期推迟到2025年1月6日,并命令郭文贵在2024年12月16日前提交量刑意见。郭文贵未能按时提交量刑意见。 🔸2024年12月20日,法院举行了律师更换听证会,并无限期推迟宣判。随后,法院于2025年4月8日召开会议,解除前任律师职务,任命现任律师,并按照辩方请求设定了新的宣判时间表。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5年4月8日的会议上,法院特别提醒被告宣判程序不是把庭审重新进行一遍的机会,并引用了多项先例。 法院随后指示前任律师须与新律师分享案件文件并提供必要支持,强调“此案已经拖延得太久了”。 🔸当时, 新律师要求将宣判日期安排在“9月初或中旬”,并在宣判前三周提交辩方意见,法院批准了该请求,最终将郭文贵的宣判日期定在2025年9月8日。 🅱️适用法律 🔸社会具有“迅速起诉”的特殊利益。政府和公众,包括郭文贵的数千名受害者,均“对判决的最终确定以及使郭文贵尽快被宣判有重要利益”。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b)(1)条要求法院“不得无故拖延宣判”。 🔸延迟宣判将造成实际损害,使受害者“对定罪结果的后果陷于不确定之中”。此外,受害者有法定权利获得“完整且及时的赔偿”以及“免于无理拖延的诉讼程序”。 🔸地区法院在是否批准延期问题上拥有广泛自由裁量权 C.讨论 (郭骗提出的推迟审判理由)‼️ 1⃣庭审记录和证据卷宗庞大:现任律师在4月8日已知晓这一情况,并仍同意9月8日的宣判日期。未来仍有足够时间准备。 2⃣Rule 16 和 §3500 材料数量庞大:被告早已拥有相关材料(2年前法庭已下令给郭文贵一台笔记本电脑供其在MDC审阅这些材料用),且这些材料主要用于庭审,量刑应该基于庭审记录而不是庭审前检方披露给辩方的资料,辩方律师审阅庭审前披露材料不应成为拖延理由。 3⃣试图重新争议已决问题:例如要求基于《机密信息程序法》(CIPA)提出新的证据请求。法院此前已作出裁定,不应重启。 没有理由为了寻找“关于中国打击郭文贵”的信息而推迟宣判。本法院很清楚,郭是中共的攻击目标,陪审团在审判期间听取了大量相关证据。辩方无需再做任何准备并开始宣判。 4⃣PSR、资产没收事宜和郭骗语言能力问题:前任律师已对量刑报告提出异议,新律师可直接继承相关工作。没收事宜辩方早已明确立场,被告语言问题亦非充分理由。 政府强调,本案已延迟一年多,郭文贵的受害者一直在等待赔偿,宣判不应再推迟至2025年12月。 ‼️结论 辩方请求将宣判推迟至2025年12月,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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